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扬州市腾飞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和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4)德城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37471元及利息。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