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知民初248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浩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