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瀍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启明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