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瀍民初字第917-3号
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献颖,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浩然,公司采购员,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振兴,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0元,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冀翠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