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诉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电气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318号
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电气设备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葛市八七村北500米。
负责人任建军,任经理。
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诉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电气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4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