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