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6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