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大树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7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