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7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