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764057034674J。
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42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1700769001600M。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5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04500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