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大树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兴惠广场3号楼108-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4117325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9001600M。 法定代表人:**庶,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7元,减半收取4238.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天佳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 玮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