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财保58号
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9001600M。
法定代表人:**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