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财保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9001600M。
法定代表人:**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皖0706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