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金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三星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157J2N。

法定代表人:谢水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36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提成工资差额1969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签收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执行中查明:2019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于佛山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969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被执行人13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给付6500元,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65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5.37元。2019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并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605执3124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执行员  李锐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