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181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运管所楼下114-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A7RROK。
法定代表人:石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东乐都区芳成青蛙电器馆,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88号居然之家C馆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202MA7DOHOR9W。
经营者:何小林。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1日,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乐都区芳成青蛙电器馆、***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酉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吉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克红
书 记 员 :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