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卓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青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932号
原告:广州卓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伯乐咖啡(众创空间)第B08号办公卡位。
法定代表人:邝卓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青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卓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青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卓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江闽松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张 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铭瑶
书 记 员 秦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