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159060267H。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092936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支付65.345622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934.56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6月13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均为贷款保证金且被中院冻结)。
2、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3、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5、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6、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二次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书并送达。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