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159060267H。
法定代表人:刘韬,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