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191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159060267H。 法定代表人:刘韬,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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