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145号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159060267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跃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247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萍乡市路灯管理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3.5元,减半收取计1696.75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钟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