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执保308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10926690596576H,住所地: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21012141219591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人:钱春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24384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本院对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马连洼支行)账户02×××58的存款1243840元;冻结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福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