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2)豫0926民初1514号
当
事
人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九同,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72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调解结果
一、被告***当庭向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已当庭履行)。2022年7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10000元,剩余欠款526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偿还完毕;
二、如果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履行,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未偿还数额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数额为基数,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各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中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
款
盖
章
审判员 段延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典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