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652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高码头镇葛口村濮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690596576H。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记壮,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