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26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0926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履行货款550000元;***未履行上述义务,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机构、民政和保险机构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没有公司登记信息和证券,有存款9885.18元已经冻结并扣划,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有豫J×××××车辆,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届满为2023年1月18日。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二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
四、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已经通知义务人,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经执行到位9885.18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福景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季兴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