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6财保44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690596576H,住所地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记壮,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444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学享有给付请求权,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学名下位于范县新区××与××交叉口东北角商会大厦001幢23层23—12号楼房产及**学名下车辆豫J×××**、豫J×××**、豫J×××**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学名下位于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会大厦001幢23层23—12号楼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学的豫J×××**、豫J×××**、豫J×××**车辆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