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民初219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历山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6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坤
审 判 员  石宝文
人民陪审员  丁敬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