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6民初1830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款16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砼金额共计208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40000元后,对剩余168500元商砼款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应只支付商砼款,不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砼金额共计208500元,于2019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8500元的欠条一份。被告***偿还给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商砼款40000元后,对剩余欠款168500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处购买商砼,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商砼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商砼款168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商砼款产生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68500元;
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