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彭振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财保82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濮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926690596576H。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振,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38万元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彭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作出(2018)豫0926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38万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下位于濮阳市辖区138-06-025-1-01房产(产权证号2009-04676)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彭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