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

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3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3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依据(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剩余款项2582559.27元和相应利息202510.97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李 刚
执行员  田宪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海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