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铁家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750569-7。
法定代表人宋虹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贯隆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顺城集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8621077-0。
法定代表人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路法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贯隆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贯隆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罐装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发放案款633280元后未能清偿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