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11573号
原告:***钣金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瑞路、光明路口。
法定代表人:FLAVIOGREGORI,董事长。
被告:***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梅里公寓营业房3-18#。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原告***钣金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钣金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 判 长 杨小红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