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38号福鑫大厦31/2215。
法定代表人:李孝青。
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