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11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华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38号福鑫大厦31/2215。
法定代表人:李孝青。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华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鲁0481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滕州华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华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滕州华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