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207号
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
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38号福鑫大厦31/2215。
法定代表人:李孝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