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207号之一
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
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38号福鑫大厦31/2215。
法定代表人:李孝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11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