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1111号
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
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38号福鑫大厦31/2215。
法定代表人:李孝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
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