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765号
申请人: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产业园三期1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文向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