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3388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福泉快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洒金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O6YO6K。
法定代表人:陈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邹建国,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
原告***诉被告福泉快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受理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霍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