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388号
原告:黔南州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桃溪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630597471。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家兰。
被告:福泉快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洒金大酒店**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06Y06K。
法定代表人:陈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黔南州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泉快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南州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恒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立案受理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