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赟晟(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里6号楼2门501-504。
法定代表人:杨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赟晟(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发现具体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