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3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赟晟(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里6号楼2门501-50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6DLEBX1。
法定代表人:杨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赟晟(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津0116民初20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有被执行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经初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湃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