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77号
原告: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81QL5L,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小京,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5881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慧谷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云,公司经理。
原告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计1267.5元,由原告随州市守财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