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417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与席志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周口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478620.69元。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席志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宏
书记员 刘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