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4172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与席志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周口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478620.69元。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有关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王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