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3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57年7月1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55198465J。
法定代表人:席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志强,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扶沟县。
本院在执行***等人与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席志强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查封了郑州市须水皮鞋厂家属院的房产。现因案外人提出被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市须水皮鞋厂家属院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全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