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57年7月1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史磊,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55198465J。
法定代表人:席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志强,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席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席志强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6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和三部车辆。对其中3908.34元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其他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车辆已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2018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3、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2018年12月13日、12月19日、12月20日先后到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8年12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封房产一套。后因案外人提出该房产为其所有,2019年1月3日解除了对该套房产的查封;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报告的财产有苗木基地三处,洒水车三辆。经查,没有找到洒水车,苗木基地已在他案中抵押并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不需要再次查封;7、2019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19年4月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席志强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实施;9、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收入、股权、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6执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全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