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军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扶沟县新远蔬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志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执行的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扶沟县新远蔬菜有限公司、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书、财产申报令、报告表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于2018年4月24日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4.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29日通过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5.于2018年7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6.于2019年7月20日调查了被执行人公积金交存情况;7.申请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人的财产,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扶沟县新远蔬菜有限公司、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扶沟县新远蔬菜有限公司、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扶沟县新远蔬菜有限公司、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