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57年7月1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55198465J。
法定代表人:席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志强,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扶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口绿原花卉有限公司、席志强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收入、股权、住房公积金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全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