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098号 申请人: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康定路1437号三层3B-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