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098号
申请人: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康定路1437号三层3B-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