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098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康定路1437号三层3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