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098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康定路1437号三层3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300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金黎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